,通告内容如下:
一、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,以确保公共安全。
二、在外环线以外区域,以下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国家机关驻地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交通枢纽如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,以及轨道交通设施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
(七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
(八)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、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;
(九)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、场所。
三、在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市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以保护空气质量。
四、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五、对于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。违反治安管理的,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我们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举报热线:110。
特此通告。
——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
注:图片链接应替换为实际的图片链接。